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归还。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中午,张某中酒后到张某国家玩,见到正在为张某国妻子陈某红输液的施某周,即轻哼一声“瞎搭”(注:方言,意思是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将施某周抱住,施某周随即挣脱。之后,张某中、施某周、张某万、张某国四人在张某国家中的客厅内玩扑克牌,张某中因饮酒过多,出现抓牌不稳、掉牌等状况,其他人见状不愿继续打牌,走到屋外。后施某周回到客厅为陈某红换药水时,张某中向施某周提出不愿打牌就归还之前的借款,遭施某周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张某中追着施某周跑,要求施某周归还借款并将施某周抱住,两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张某中帮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未果。施某周被亲戚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施某周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张某中支付了施某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施某周出院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因赔偿事由意见不统一未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3月11日,施某周一方报警,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张某中赔偿施某周15万元,双方自愿和解。
2022年7月9日,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施某周被伤害案线索,经初查并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7月13日,经鉴定,施某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次日,枞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张某中立案侦查。2022年7月20日,施某周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中无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施某周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二是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本案中,施某周右脚受伤系张某中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摔倒形成。认定张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及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唯“结果论”,简单、机械认定犯罪故意。
其一,从案件起因看,张某中与施某周之间平时关系较好,本次发生搂抱推搡,是因施某周等不愿意继续打牌和末按约定归还张某中的借款,张某中抱住施某周,施某周挣脱而临时引发,引发原因属于生活中的琐事,该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动机。
其二,从行为方式看,张某中没有对施某周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其脚把施某周的右脚别住,是在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形成的,非有意实施别脚行为。案发现场见证人员以及后期了解情况的施某周亲属,均认为施某周受伤是两人“闹着玩”过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两个年龄、体态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仅有推搡动作,一般不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施某周右脚被别住倒地,导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偶然性。
其三,从事后表现看,施某周右脚受伤后张某中即帮助查看伤情并试图帮忙复位,在施某周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积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表明张某中对造成施某周伤害后果持反对和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其四,从被害人的态度看,在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时,施某周作为被害人及时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说明施某周本人不认为张某中是故意伤害自己。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施某周右脚受伤,是张某中已经预见,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结论。原判认定张某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234条一审: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19日)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13日)
崇文尚武,装进胸膛;承志报国,扛在肩上。6月17日下午,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小学2025年毕业典礼暨第五届少年军校国旗仪仗队交接仪式在学校报告厅举行。本次典礼,以“怀恋、感恩、梦想、远航...
在担保法律实务中,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担保合同有时候会出现针对未办理抵押登记专门设置的违约金条款。 最高院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墨...
近日,沿滩区的各个小学纷纷开展了“红领巾爱祖国,争做时代好队员”的队前知识大闯关活动,旨在培养预备队员对少先队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这一系列活动不仅让孩子们对少先队有了更深的理解,也激励他...
为充分发挥共青团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缓解高三学子高考备考压力,5月19日,由团省委主办,安徽青年报社、团蚌埠市委承办,团固镇县委、.........